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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quo柴远rdquo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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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12 11: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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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初次看到柴玲(以下简称C)的公开信(柴玲年12月23日写给教会关于远志明的信),自然觉得十分诧异:华人教会中的著名布道家竟然被当事人揭露曾有“强奸”行为。本人在十多年前,从温州一弟兄处获得多盘远志明牧师(以下简称Y)的讲道录像及后来在香港参加他的布道会,深深为他在布道上的恩赐而感恩。又因自己在香港时与他也有数面之交,所以也就自然开始关心起这事来。不过在这事上,仅有单方面的说辞肯定是不够的,而我自己当时也有其它事情需要操心,因而没有发表过任何公开的言论。

直到后来,年1月3日,出现了所谓13位华人牧师就“柴玲写给教会的信”的联署的回应及再稍后两位调解牧师也公开在网上发表文章,又有柴玲的第二、三、四封公开信。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柴玲事件的讨论也多了起来。就我自己的阅读、思考及体会来说,网上谈到的观点仍有不足之处,所以才想做这一番独立评论。本文参考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这些:

11/26/柴玲丈夫(BobMaginn)谈妻子被强暴事件

年12月23日关于远志明柴玲写给教会的信

年1月3日13位华人教会牧师对“柴玲写给教会的信”的回应

年1月9日不靠权势,不靠能力,专靠耶和华的灵!——柴玲给教会关于远志明性强暴的第二封信

-01-14周爱玲牧师所写的远志明和柴玲见面记录

-01-15徐志秋:让真相曝露在阳光下(评柴玲指控远志明强暴事件)

-01-23如果没有上帝,我们就没有希望!柴玲写给教会的第三封关于远志明性强暴的信

-01-31耶稣说,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柴玲写给教会关于远志明的第四封信

2事件有、无争议的部分:网上出现关于事件的两个版本,一为C公开信中提到的是Y强暴了C。另一版本为间接的由两位调解牧师周爱玲及徐志秋提到Y的版本,是接近于两情相悦(综合周、徐的说法)。不过,无论是性强暴还是两情相悦,至少都说明C、Y两人在年时曾发生过性行为。

3.可推论的地方:

3.1事情发生的地点应该是在C的住所。根据调解人之一周爱玲的文字,C、Y的版本都提到发生的地点是在C的住所,所以C在公开信中称Y曾骗周爱玲牧师将事发地点说成在Y处并不可信。(见“关于远志明柴玲写给教会的信”)

3.2若按C的版本,C被Y强暴后,当时的感受是:“魔鬼在年秋天没能成就的事,你在年却做到了。”但又说,“那时我为了保护民运的声誉,决定不把你报告归案。”似乎较难成立。而若按Y的版本,两人出于(接近)两情相悦,但C却在二十多年后说成是性强暴,也很难令人相信。是否同一件事情,但两位当事人却有不同感受、不同诠释以及后来在记忆上再不断强化?笔者认为也是有可能的。

4.难成立的观点:

4.1调解人之一的徐牧师提到,C回忆半年前的事情记忆就已经出现偏差,那么对于二十多年前的记忆出现“年代倒置和细节混乱,也是可以理解的。”这个观点有待更多其它的旁证来说明。事实上,我们很多时候对十年甚至几十年前的事情印象深刻,但很容易忘记几天前将东西放在哪里。这说明,对一件事情的记忆深刻,一般情况下除了时间的因素之外,更重要的是与事件发生时的投入注意力与之后的影响与追忆有关。

4.2测谎仪能够找出真相?C的公开信中强调借助测谎仪可以“永远找出真相”,这观点是不成立的。测谎仪仅是提供被测者在被测过程中的一系列生理反映的参数,这些参数再由所谓的测谎专家进行评估分析,进而提出他们的报告。但事实上,在一些对身心有较大刺激的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很有可能将事件依据她(他)所受到最大刺激部分进行建构完整故事,然后再进行反复的确信,这样的结果是在她(他)那里事情的真相等同于她(他)对事情的确信。

5.独立评论

5.1此为个人事件,不当将之教会化,亦不合适成立调查团

C的信公开后,教外的一些媒体将基督教、牧师及强奸犯放在一起作为标题;也有些教内的人似以审查者自居,这些都是不合适的。很明显,Y在与C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借牧师之名或基督教为手段来达成目的,甚至他那时都还没与基督徒的身份发生什么关系。从这点来说,年Y与C发生的性行为完全不能看为是个教会事件或牧师事件,而应视为他们的个人事件或个人行为。

强调了这一点之后,我们不仅要对那些将此事件与基督教会及牧师挂钩的人说“不”,也要对教内一些自以为真理在握、表现为审判者模样的人及提出要设立调查团的人“sayno”。在一件并非是教会性的事件上,教会设立调查团既无合法性也无意义可言。无论是二十多年前的性强暴或是两情相悦下的性行为,本人都不认同“成立一个有公信力的专门调查委员会是必要的。”(见‘13位华人教会牧师对“柴玲写给教会的信”的回应’)相对而言,我们不如多去关心一下社会的公义问题或关爱一下真正需要关爱的人。

5.2事件并不因信主前后而脱离个人干系

前面说到Y在事情发生时的相关身份是判定事件是属于教会性事件还是个人性事件的重要参考,但Y的是否基督徒及牧师的身份却并非是他个人免于问责的条件。不少参与讨论的基督徒(若依C公开信中所言,包括Y本人)都将Y在事件发生时是否是基督徒的身份作为对他现在问责的要件,这其实是不妥的。使徒保罗不也教导我们信主后仍要守住原来的身份。事实上爱的要求,明显是远超律法的要求。这使我们基督徒所做的,是真正在任何时候将人看为目的而非手段。这也促使Y应当向他所说的伤害过的人(依调解人周牧师的记录)在应当的事上寻求谅解,哪怕七十个七次,而非将强调点放在做过更大的恶事是在信主之前的时间点上。

而另一方面,即便真如C所讲,Y曾对她进行了性强暴,我们也不适合对Y进行问责。二十多年前发生的事,已经过了刑事追诉期。之所以设立刑事追诉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考虑到在事发后未有起诉及犯罪行为不再继续的情况下,假定这段时间(追诉期)已经表现了罪犯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及罪犯已经承担了内心的谴责。从这点来看,即便假定Y在当年对C实施了强奸行为,从他后来长期的行为表现来说,也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变。我们全面的、长期的看一个人总比短暂的、片面的看一个人要来的好。

5.3有名望的牧师,并不能加添什么或减少什么

按照我们前面讨论,此事明显称不上是一件涉及牧者伦理问题的事件,则在对待这件事情上,我们不能因当事人现在是牧师而对他罪加一等或减轻处罚。C的公开信及徐牧师的文字中均提到华人教会中有时会出现“为尊者讳”而掩盖或淡化名牧的过失的情况,这当然是不应该的。我们不能因为当事人是有名望的牧师而将他(她)的过失掩盖或减轻,还原一个真实的牧者比制造一个虚假的偶像要好的多。同时我们也不能因为当事人是有名望的牧者而对他(她)罪加一等。

另外,有名望的牧师,作为教会的公众人物,他(她)是否有责任要交待他(她)私隐?及在多大范畴来交待?这个问题不好处理。事实上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一直有不同的看法,现在还很难做定论。本人的观点是,公众人物有权不向公众交待他(她)的私隐,但他(她)不能以谎言来欺骗公众。公众可以自发的去了解事件,但不适宜传播未确定或带有误导性的信息。C、Y事件若单以两人二十多年前婚外性行为(及性强暴)来说,我们实在没有再追究的必要。但若真如C所说,Y也曾强暴了其她的人,并有可能现在仍存在这种行为,且到现在仍对多人说谎欺骗,我们又应如何对待呢?我认为在没有足够证据之前,我们总是应该无罪推论的。

6结语

在这新旧年交替之时,C、Y事件无疑已经让华人教会受到较大冲击,不过这或许也是让教会信徒走向更加成熟。在思考这件事情的时候,我的心里常浮现出圣经路加福音15章浪子回家时那欢喜快乐的一幕。当浪子在外漂荡流离后,要回到父亲家里去的时候。父亲在相离还远的地方,就看见,动了慈心,跑去抱着他的颈项,连连与他亲嘴。并且父亲也没有让浪子说完原先准备好的道歉认罪的话就已经将儿子迎进屋里去了。如后来故事中的父亲所讲,这实在是“理当欢喜快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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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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