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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召峰毛泽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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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3 19:55:27
摘要

毛泽东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的新贡献在于:在深刻领悟马克思关于商品生产、价值规律的历史性质的论述的基础上,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存在补充了“生产力条件”;提出了区分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新标准;突破了斯大林关于商品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的限定,肯定了“一部分生产资料”可以是商品;提出了价值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的新论断。分析和评论毛泽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需要把“消灭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消灭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允许私有制和剥削阶级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社会主义”区分开来。毛泽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所“丰富”的,是马克思的“过渡时期理论”,而不是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设想。

年11月9日,毛泽东在《关于读书的建议》中给全党各级领导提出如下倡议:先读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和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关于共产主义的论述摘编,而后再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3,4他自己率先垂范,带头读书。毛泽东年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批注、年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谈话和-年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修订第三版)》下册的谈话,经邓力群整理,汇编为《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一书。该书包含着毛泽东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诸多独特见解。这些见解,对于当前我们进行经济学研究和处理现实经济问题,都是非常宝贵的遗产。

一、商品的本质及其历史性

在马克思看来,商品是一种“历史性的社会存在”。对于马克思的这一看法,毛泽东有着深刻的领悟。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细致地剖析了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他认为,生产商品的劳动是这样一种“私人劳动”:只有通过交换、把产品转到把它当做使用价值使用的人手里,这一“私人劳动”才能证实自身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这一私人劳动的劳动时间必须“迂回”地、通过另外一种使用价值的一定的量来表现自身。[2]89~91因而,商品的“价值”,在马克思那里,本质上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私人劳动”的“社会构成”方式问题——它并非“直接地”就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而是必须通过交换,才能“迂回地”证实自己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3]而在劳动产品不表现为商品的地方,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就不再表现为“价值”了。马克思是通过分析商品生产之外的“其他的生产形式”来说明这一观点的。比如,在“欧洲昏暗的中世纪”,作为劳役和实物贡赋而存在的剩余劳动及其产品,没有采取与它们的实际存在不同的虚幻形式;人们在劳动中的社会关系始终表现为他们本身之间的个人的关系,也没有披上物之间即劳动产品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外衣。[2]95马克思曾设想在未来社会中商品、价值将消亡。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说:

马克思的论述启示我们:无论是商品的“价值”,还是创造它的“劳动”,都是具有历史性的社会存在物。

对于商品、价值的历史性质,毛泽东有着深刻的领悟。在《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中,他不止一次地谈及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价值规律的“完结”和“死亡”:

这样,毛泽东就同那些把商品生产永恒化的“经济学家”,有了本质的区别。

二、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

原则上确认商品生产的历史性质,并不意味着需要立即实施消灭商品的行动,因为商品生产有其存在的历史条件。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谈到了消灭商品生产的条件:

也就是说,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并且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的有用性质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直接成为社会劳动。那时,就不需要“价值”插手其间了。[4]

在前苏联,有些人根据恩格斯的上述言论断定,党在取得了政权并把生产资料收归国有后,就应当消除商品生产。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这样批评他们:

他根据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的一些地方关于“一切生产资料”、“全部生产资料”的论述认定:恩格斯在他的公式中所指的,不是把一部分生产资料收归国有,而是把一切生产资料收归国有,即不仅把工业中的生产资料,而且也把农业中的生产资料都转归全民所有。[6]接着,他分析了苏联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条件:

因此,商品生产和商品流转,在苏联,仍是必要的东西。他还补充说:

这样,斯大林就以苏联两种公有制形式的存在,论证了苏联在当时保存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必要性,并同时指出了消灭商品的条件:一切生产资料都归全民所有。

在读到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提到苏联有人主张“党在当时就应当消除商品生产”时,毛泽东批注说:

年,我国出现了把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对立起来,甚至要消灭商品生产的主张。毛泽东在年11月召开的郑州会议上很严厉地批评了他们,他说:

毛泽东还从满足社会和社员的多样需要的角度说明了人民公社发展商品性生产的必要性,他说:

毛泽东同意斯大林把商品生产与两种所有制联系起来的观点,他说:

毛泽东还联系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批评了某些“经济学家”:

不过,毛泽东并不完全同意斯大林关于商品生产存在条件的论述。在毛泽东“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谈话记录”中有如下两段话:

只有国家把一切生产资料都占有了,社会的产品十分丰富了,才有可能废除商业。[1]40

只有当一切生产资料都归国家所有了,只有当社会产品大为丰富了,而中央组织有权支配一切产品的时候,才有可能使商品经济不必要而消失。[1]56

由此可知,毛泽东不仅重复了斯大林强调的所有制条件,还补充了生产力条件——社会产品的丰富。基于这种认识,他认为斯大林关于商品存在的条件,阐述得不完整——

与斯大林的论述相比,毛泽东的看法更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所阐述的基本思想。

三、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

在社会产品还未达到“十分丰富”的生产力条件下,社会主义社会还需保留商品生产。在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的课题是: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相比,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生产的特殊性何在?回答这一问题,需要从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之间的区分说起。

斯大林很清楚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生产之间的差别,他说:

他还特别强调:不能认为商品生产总还会引导到资本主义;决不能把商品生产看做是某种不依赖周围经济条件而独立自在的东西;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雇佣劳动制度消灭和剥削制度消灭的条件下,商品生产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6]这里的能够“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的商品生产,是“特种的商品生产”。“我国的商品生产并不是通常的商品生产,而是特种的商品生产,是没有资本家参加的商品生产,它所涉及的基本上都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所生产的商品。”因而,“我国的商品生产是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根本不同的”。[6]这样,斯大林就在区分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基础上,进一步指明了“我国的商品生产”作为“特种的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相比较而言的特点。

对于斯大林的“不能把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混为一谈”的论断,毛泽东是持肯定态度的。与斯大林联系苏联的具体情况来谈“特种的商品生产”一样,毛泽东也谈到了“我国现在的情况”:

进而,毛泽东还提出了判定商品生产性质的标准:

毛泽东提出的这一标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既可以澄清混淆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错误,从而避免那种认为发展商品生产就是搞资本主义的“左”倾错误;又可以避免否认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存在原则差别的右倾错误。

斯大林认为,在苏联的“特种的商品生产”中,商品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6]毛泽东不同意斯大林的这一说法。他说:

毛泽东还剖析了斯大林否认生产资料是商品的理由。他说:

由此可知,在商品的活动范围问题上,毛泽东比斯大林的认识更进了一步,肯定了“一部分生产资料”可以是“商品”。

四、价值规律的作用

本文第一部分指出,凝结在商品中的私人劳动必须通过交换(即间接地、“迂回地”)才能证实自身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在此意义上,价值就是通过交换、间接地证实自身的劳动。而价值规律,就是表现为价值的这种劳动,在市场背后调节价格变动的规律。①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本规律,在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存在的地方,价值规律必然发生作用。

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肯定了价值规律的存在,认为它在个人消费的商品的流通领域“在一定范围内保持着调节者的作用”,并影响“抵偿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的耗费所需要的消费品”的生产。[6],同时他又补充说:

读了斯大林的这段话之后,毛泽东谈了自己的看法:

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下册的谈话中,毛泽东还说:

可见,毛泽东是在与社会主义计划调节相比较的意义上来谈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的。

当然,这并不是说毛泽东对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不够重视。毛泽东在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谈话中强调:

年3月30日,毛泽东在中共山西省委第一书记陶鲁笳年3月29日关于山西各县五级干部大会情况的报告上批注道:

把价值法则看作“一个伟大的学校”,并且把利用价值法则与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联系起来,这就把价值规律的作用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不过,毛泽东似乎也并不同意夸大价值规律的作用。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毛泽东对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的一段话的批评中明显地体会出来。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在第二十八章的最后部分提到:

对此,毛泽东批评说:

五、毛泽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的当代反思

以上,我们梳理了毛泽东对商品生产的历史性、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本质区别、价值规律的作用等问题的认识。从中我们可以得知,毛泽东对马克思关于商品生产、价值规律的历史性质的论述,有着深刻的领悟;他同意斯大林关于两种所有制的存在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存在条件的论述,并在此基础上补充了生产力条件——社会产品的丰富;他把“同什么经济制度相联系”作为标准考察商品生产的性质,提出了“同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同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的新论断;他突破了斯大林关于商品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的限定,肯定了“一部分生产资料”可以是“商品”;他把价值法则看作“一个伟大的学校”,从而把价值规律的作用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评价和定位上文梳理的毛泽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我们需要面对和解答几个难题:一是这些思想如何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商品已消亡的论述相协调?二是如何解释毛泽东晚年的思想转变:由肯定发展商品生产的必要性,到把发展商品生产与走资本主义道路相联系?三是如何理解毛泽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与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关系?

我们知道,在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的设想中,即便是在“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中,也是没有商品生产的立足之地的。在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上,斯大林首次明确地讲,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还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毛泽东赞同斯大林的这一看法。如何看待斯大林、毛泽东等后世马克思主义者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这一重大分歧?我国学界流传较广的看法是,马克思“没有预见到”社会主义还存在多种经济成分,还需要保留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因而他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的预见带有“空想”的成分;而后世的马克思主义者剔除了这些“空想”成分,发展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

其实,斯大林和毛泽东讲的社会主义社会(以及我们当前所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社会主义”)都不是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而是仍处于马克思所讲的“过渡时期”。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需要在“过渡时期”完成“消灭阶级”的任务之后才能“到达”;斯大林所讲的“社会主义制度”还只是完成了“消灭剥削阶级”任务,还没有完成“消灭阶级”的任务;而在我们当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多种经济成分,连“消灭剥削阶级”的任务也没有完成。马克思从未否认“过渡时期”依然需要发展商品生产,因而,苏联和中国的“现实的社会主义”依然保留和发展商品生产,并不能证明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消灭商品的设想是“空想”;斯大林、毛泽东、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要发展商品生产的思想,并不是对“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的修正和发展,而只是“具体化”了马克思的“过渡时期理论”。如此说来,毛泽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商品消亡”的论述并不矛盾。

毛泽东晚年往往把发展商品生产与走资本主义道路相联系,这一想法集中体现于年12月26日他关于理论问题与周恩来的如下谈话中:

在毛泽东的上述谈话中,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商品制度、货币交换等,是“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需要“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的东西,小生产是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密切相关的势力。在这里,毛泽东存在多重的混淆:按劳分配,是马克思所讲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才有可能消除此类“弊病”[4],;商品制度、货币交换、以货币来表现的工资(制度),在只是“消灭剥削阶级”、而没有“消灭阶级”的“过渡时期”是需要保留的;在尚未完成“消灭剥削阶级”任务的“过渡时期”的更为初级的阶段,“小生产”也有存在的必要;如果把小生产,商品制度、货币交换、以货币来表现的工资(制度),按劳分配,不加区分地都与“走资本主义道路”、修正主义联系起来,必然导致超越历史发展阶段的“左”倾错误。因而,把(马克思的)“过渡时期”、“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三个不同阶段的历史任务明晰地区分开来,我们才能避免重蹈毛泽东晚年错误的覆辙。

年12月7日,毛泽东在同民建和工商联负责人的谈话中说:

有的学者将此思想称为“毛泽东的新经济政策”,并认为有必要将之纳入“毛泽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的范畴中,以彰显毛泽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的远见卓识和伟大光辉。[10]这种看法,混淆了“毛泽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与“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重要差别。

毛泽东的“社会主义”是与私有制的消灭、剥削阶级的消灭必然地联系在一起的。在毛泽东的语境中,“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虽不再局限于斯大林的“个人消费品”,而是包含了“一部分生产资料”,但它仍有自己的“所有制范围”: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比如人民公社)所有制之间、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之间。“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中的“资本主义”并非“毛泽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中的“社会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不属于“毛泽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的范畴,而只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过渡时期”尚未全部结束之时,适用的理论与政策。

改革开放后,经过“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两个中间阶段,“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逐步建构起来并付诸实践。在“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除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外,还存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只是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以及集体所有制)经济成分在其中占据“主体地位”,这种“市场经济”才被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而,邓小平口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可以理解为“允许私有制和剥削阶级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而这与“消灭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是有重要差别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们有必要把“消灭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消灭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允许私有制和剥削阶级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社会主义”区分开来;毛泽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思想所论及的,不是“消灭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也不是“允许私有制和剥削阶级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社会主义”,而是“消灭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因而它所“丰富”的,不是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设想,而是马克思的“过渡时期理论”。

①我国著名经济学家骆耕漠先生在其专著《马克思论三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演变》(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年版)的第三章《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价值规律的论述》中,非常详尽地阐述了马克思关于价值规律的思想,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读。

参考文献:

?[1]邓力群整理.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M].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刊印,.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3]刘召峰.“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以“劳动的耗费、凝结与社会构成”为中心线索的解读[J].北京:政治经济学评论,(2):-.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5]毛泽东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6]斯大林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7]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8]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普及版):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

?[9]逄先知、金冲及.毛泽东传(-):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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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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